在上海二中院最近公布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例中,一位員工因遲到被公司扣除了高達20余萬元的工資。這種懲罰方式是否合理?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了解。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加入一家醫療公司擔任內勤職務。根據公司的考勤制度,員工必須按規定進行上下班打卡,未經批準無故缺勤或遲到早退超過60分鐘視為曠工。每月累計遲到早退時間在10至30分鐘之間的,扣除當月工資的1%;遲到超過3次的,從第4次起每次遲到視為曠工一天,每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工資的8%。
從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依據考勤記錄從江某的工資中扣除了總計20.9萬余元。江某隨后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無權以曠工為由扣除如此巨額的工資,并要求補發這一年的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江某的請求,公司不服裁決,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工資差額。
黃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用人單位有權通過規章制度對遲到員工進行相應扣款,但管理權的行使應合理且善意。公司規章中明顯擴大違紀后果、加重違紀責任的規定,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法院指出,醫療公司無罰款權,扣除多倍工資既違法也不合情理,應按實際缺勤時間扣發相應工資。
經核算,江某實際應扣工資為1.2萬余元,而公司已扣除20.9萬余元。因此,法院支持江某的請求,判決公司支付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9.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