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男子王某入職某康養中心,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王某在養生中心接受了長達兩個月的專業培訓,并提前墊付了3078元用于住宿。培訓結束后,他又被派遣至另一機構進行更深入的學習。
然而,在他的學習旅程中,他并沒有實質性的工作崗位,也未曾獲得任何薪資。令人意外的是,培訓結束后,他的職位已經被取消。為追討自己的權益,王某多次嘗試向養康中心索賠墊資費用和應得工資,但都沒有成功。
法院聽取了案件的詳細情況后認為,王某確實接受了養康中心的指派參加培訓和進修活動,這些活動被視為他在養康中心的工作表現。因此,養康中心應當對他在此期間的付出承擔一定的責任。經過法院的努力,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養康中心同意支付給王某32000元,以此來解決此次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