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2022年10月21日晚,黃某在巡視自家菜園時,發現王某正在竊取她種的香菜,于是出聲阻止。聞聲,王某迅速逃逸,黃某隨后撿起一根木棍追趕。在這個過程中,王某意外跌倒并受重傷。
王某因傷就醫,診斷結果顯示她右肩部有兩處骨折,并且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她指控黃某持棍追趕導致她摔傷,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賠償總計約8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黃某確實持棍追趕,因此需承擔舉證不足的法律責任。另外,醫院記錄中也未提及棍擊造成的傷害,這表明王某的損傷與黃某的行為并無法律關聯。同時,黃某的喊叫和追趕行為被認為是在正常范圍內的自我保護,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的所有訴求。
王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法院同樣駁回了她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此案中的解釋指出,侵權責任的判定需要考慮行為人的錯誤行為、違法行為、實際損害以及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此案中,黃某的行為并未造成王某的損害,因此無需負侵權責任。
《民法典》允許在緊急情況下,受害者可以采取適當的自助行為來保護自身權益。在本案例中,黃某為了防止事后的舉證困難和可能的財產損失,對王某進行制止和追趕,這被認為是合理的自助行動。
此外,依據《民法典》,公民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遵循社會公德。偷竊行為無論在道德還是法律層面都是不可接受的,司法判決不會單純基于受害者的受傷狀況或情緒反應做出決定。任何人的非法行為都不應得到利益,守法者也不應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