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講述了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房屋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件。案件中,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私自與孫子王小丙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以30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過戶給王小丙。然而,王小丙并沒有支付30萬元的款項,而是在知曉此事后,他的其他子女認為涉案房屋為遺產,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遺產,其行為無效。此外,王某與王小丙私自將五人共有的房屋過戶,侵犯了三原告的繼承權。最后,法院確認了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中,王小丙作為家庭成員,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遺產的情況下,仍然與王某辦理過戶手續,可見并非善意。另外,王小丙也沒有支付房屋對價,其取得物權既非善意,又非有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法院認為王某與王小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遺產分割前的遺產為共同共有,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這一案例再次強調了遺產繼承中的法律問題,以及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