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省宜興市發布了關于15名干部的任前公示,其中包括了6位干部的“曾用名”。這一舉措引起了廣泛關注,人們對于為何需要標注“曾用名”以及這一做法是否合理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務員選拔制度中,無論是通過考試還是民主選舉等方式,都是以干部的身份進行考察和任命的。因此,無論是現任領導還是未來的領導者,都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能力水平。在確定干部候選人之前,都需要對其進行詳細的審查,這包括對其個人背景、經歷、工作表現等多個方面的考查。
其次,標注“曾用名”這一做法旨在讓更多的人了解到干部的真實面貌。這種做法可以增加干部的透明度,讓公眾更好地了解他們的背景和履歷。同時,這也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有助于避免因誤會而產生的誤解和矛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對干部個人品質和實際能力的考察,而是應該作為一種輔助手段,與其他方法一起發揮作用。
最后,我們需要認識到,無論是在哪個領域,都應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干部選拔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候選人的個人品德和專業能力,還要考慮到其過去的行為和表現。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選出來的干部能夠真正地為人民服務,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