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起涉及離婚及死亡賠償金分配的案例引起了廣泛關注。死者田某在工地上意外去世后,工單位賠付了他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等各項費用共120萬元。死者妻子吳某拿到這些賠償款后,分給她婆婆3萬元,但這筆賠償款已被匯入吳某的妻子賬戶。吳某表示愿意支付黃某3萬元贍養費,但其余款項與黃某無關。
之后,黃某將吳某告上了息烽縣人民法院的小寨壩人民法庭,要求合理分割田某的死亡賠償金25.4萬元。法院審理后發現雙方系婆媳關系,因此試圖通過調解來解決該糾紛。
起初,雙方對于賠償金額的分配存在分歧。吳某擔心兒子會拿著賠償款后就不管他,而黃某則擔憂自己日后的生活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雙方最終就賠償金的分割達成了共識,吳某當場支付了其中的12萬元給黃某。至此,這場由分割賠償金引發的婆媳之爭畫上了句號。法院表示,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而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賠償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經濟的依賴程度、生活保障來源等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在處理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時,需要綜合情理和法理,也要考慮未成年人子女以及年邁父母的情況,合理確認分配比例。